金华市风景园林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金华市风景园林学会(以下简称本学会)。

第二条   学会的性质:本学会是金华市范围内从事风景园林绿化工程、盆景艺术、插花艺术、园林植物、风景园林管理、风景园林设计及相关的科研院校等企业,事业单位和人士,自愿组成的全市性的学术组织,是经市民政局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自律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学会宗旨:组织和团结全市风景园林工作者,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遵守社会公德,加强交流合作,改善行业管理,服务会员,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发挥行业基层单位和政府部门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改善城市生态环境,继承发扬我国风景园林优秀传统,吸收世界先进风景园林科学技术,促进对外学术交流,提高我市的风景园林艺术水平,促进园林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   本学会接受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金华市科学技术协会、金华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学会地址在浙江省金华市园林管理处(飘萍路585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学会认真履行“服务、沟通、协调、自律”等基本职能。具体业务范围:

(一)协调各级行政主管部门与各企业及广大科技人员的联系沟通,推进行业管理,促进行业发展,起到桥梁和助手作用;(二)积极开展风景园林学术交流活动,对重点学术课题,组织学术探讨、论证,开展专题考察;编辑出版学术书刊,编印行业信息资料;

(三)组织行业培训,采取多种形式开展继续教育,更新和扩充知识领域,帮助企业培训各类人才,不断提高会员业务水平和企业素质;

(四)积极开展技术咨询、信息交流等活动,向社会提供技术服务,普及风景园林科学技术知识;开展技术交流,传播先进技术和生产经验;

(五)及时向有关领导提出风景园林行业重大的技术性决策意见和建议;

(六)组织发动科技人员撰写科技论文;推荐先进科技人才,推广科技成果,促使科技转化为生产力;

(七)参与全市风景园林的公益事业,开展有益于行业发展的各种活动;

(八)承担政府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委托办理的相关事项;(九)依据法律、法规应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学会会员的种类有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学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学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学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的单位和个人;(四)单位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金华市范围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园林古建、园林绿化等施工资格的企业和从事盆景艺术、插花艺术的单位,两年内无不良业绩的法人企业;

2、与园林绿化工程相关的企业。苗木培育和生产的单位,附属于市政、林业、交通、水利等法人单位的专业施工企业;

3、与园林设计、城市规划相关的设计、科研类法人企业;设有园林相关专业的高等院校;

4、各县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主管单位和风景园林学(协)会。

5、在本市范围内有园林项目的外地企业。

(五)个人入会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凡技术职称在助理工程师(或相当职称)以上的科技人员;

2、高校本科毕业从事风景园林工作一年以上;大专毕业从事风景园林工作二年以上;中专毕业从事风景园林工作三年以上的风景园林科技工作者;

3、参加风景园林工作五年以上,并具有一定的业务水平,取得相当成就的技术骨干;

4、热心支持学会工作,有经验、有成绩的风景园林工作的领导干部;

5、从事风景园林业务工作,对本学会有特殊贡献的人员。

第九条   入会的程序:

(一)凡要求参加学会者,必须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学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理事长办公会议审查通过,方可入会;

(三)由本学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考察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学会的各项活动权;

(三)获得本学会服务和获取有关学术刊物、资料优先权;(四)对本学会工作、财务,有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学会章程,执行本学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学会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加学会组织的活动,认真完成本学会交办的工作任务;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并在可能情况下资助学会活动;   

(五)积极撰写学术论文,参加科普活动和咨询活动;

(六)向本学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凡要求退会者,应书面通知本学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无故连续两年不参加本学会活动,不缴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理事长办公会议批准后取消其会员资格,并收回会员证。取消会员资格后,两年内不受理重新申请入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理事长办公会议表决通过,予以除名;接到相关部门通报会员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将自动除名。除名后,五年内不受理重新申请入会。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一)制定和修改本学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本学会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商定学会的工作方针、任务和行业重大问题;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学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批并经金华市民政局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时间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本学会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学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长;(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退会;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学会各机构开展学术活动、科技咨询、科技评估等各项活动和工作;

(九)制定本学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本学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时,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学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时,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学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四)热爱学会工作,身体健康,有一定时间和精力参加学会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等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年满70周岁还需任职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查并经金华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查并经金华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学会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长担任,本学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学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学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学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筹备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签署下发本学会日常文件;

(三)协调办事机构、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和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六)负责本学会与上级机构、兄弟单位和下属机构的联系和协调;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工作。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免去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长、理事职务:

(一)会员资格被取消的;

(二)被会员单位取消其会员代表人资格的;

(三)不能胜任其职务的;

(四)有损害本学会名誉或违背本学会宗旨行为的;

(五)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六)受剥夺政治权利或刑事处罚的。

第三十一条   学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分支机构,分支机构的设置和职责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第五章   资产管理及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学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会费收入;

(二)政府资助和单位捐赠;

(三)学会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项目费;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学会会费标准、收支管理办法按《金华市风景园林学会会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学会经费必须用于本学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学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学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严格按照会计法规进行管理。

第三十七条   学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坚持每年一次的财务审计,学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金华市民政局和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学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学会专、兼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修改学会章程,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二条   修改后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查同意,并报金华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学会完全终止或自行解散或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四十四条   终止协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学会终止前,须在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学会经金华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学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金华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学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2019年1月10日金华市风景园林学会五届三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金华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学会理事会。


分享